支教工作的实施办法(修改稿)
201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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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支教

各处室、各专业部:

依据《保定市教育局关于转发保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教人【2010】10号文件的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切实做好我校的支教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一、成立支教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1、支教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教导处主任、德育处主任及各专业部部长为成员的教师支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学校选派教师支教工作。

2、支教工作考评小组

成立由学校中层干部和部分教师代表(不含当年申请支教人员)组成的支教考评小组。

3、支教工作纪检小组

由学校党总支纪检委员负责对支教工作的全程监督,接受举报申诉和咨询答复工作,处理支教工作中的争议和矛盾纠纷。

二、工作程序

1、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在保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情况下,每学年末由学校行政办公会依据上级要求讨论确定支教人数指标,并进行公示。

2、选派支教教师按以下步骤进行:(1)个人书面申请;(2)支教考评小组核实并写出推荐意见;(3)领导小组确定出拟选派人员。

3、公示拟选派人员名单。

4、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报市教育局审批。

5、派遣人员。

三、参加支教工作人员范围:

45周岁及以下年龄、且具备晋升高级职称条件的在编在职教师。

四、推荐办法:

(一)一级教师任职年限长的优先安排。

(二)一级教师任职年限相同,工龄长的优先安排。

(三)一级教师任职年年限、工龄都相同的,一级教师任职期间担任班主任及学校中层职务年限长的优先安排。

(四)以上三项条件都相同的,近两年中招生数额较多的优先安排。

(五)以上条件都无法确定的,则采取如下步骤确定支教人选。

1、每位申请支教教师进行3-5分钟竞选演讲,陈述个人支教理由;

2、由支教考评小组按所需名额进行投票,依据得票多少,确定支教人选候选人;

3、学校支教领导小组确定出支教人选。

五、纪律要求:

1、对已安排的支教人员,因个人原因,不能按要求完成当年支教任务而自动放弃支教工作的,将在以后支教选派时取消其参加支教工作的资格。

2、在支教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做好本职工作,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视为支教考核不合格人员,问题严重者,学校还将对其本人做出进一步处理。

保定市职教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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