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身边的法制故事
20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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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法制


我们都知道,社会是一个大家庭,当中有许许多多形形式式的东西,有些东西对青少年有用,然而有些却对青少年有害的。如果青少年缺乏坚强的意志,去抵制不良的诱惑,那么,就很容易成为那些不法分子的扯线娃娃,他们让你做一些错误的事情,卖毒品,卖不良书刊,影碟 …… 这些东西会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使青少年们做出早熟现象,做出非法行为。这一行为,有可能会引领他们踏进监狱的大门。

下面,我给大家分析个案例:

徐某,某中学的在校学生,由于父母离异,开始和“社会人”李某混。两个人预谋绑架在校生刘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语 2005 年 5 月 8 日 晚 6 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徐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从家中骗出,当二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某借口说去桥墩去取东西,将被害人刘某骗至西大桥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某手持卡簧刀将刘某逼住,徐某用铁棍猛击刘某头部数下,刘某倒后,李某和徐某又将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他得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某一动不动,认为他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第二天给刘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分析:李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二为故意杀人,这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而本案中,李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而徐某案发日的年龄未满 16 周岁,根据刑法规定,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实施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吗,因此,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对青少年进行正面的法制教育,养成守法习惯,培养守法意识,提高守法能力,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财经部 499班 任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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